109年度板簡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杰克科技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呂志倫
呂樹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呂金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
主文第1項之上訴人杰克科技有限公司、呂志倫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上訴人杰克科技有限公司、呂志倫、呂樹泉之上訴利益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