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永昌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榮 訴訟代理人 謝源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禮勇間請求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