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永昌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榮
訴訟代理人 謝源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禮勇間請求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