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45號
原 告 上鑫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得恩
被 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7樓,
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其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
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