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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45號 原   告 上鑫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得恩 被   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7樓,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