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竹蘭
訴訟代理人 林詩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嘉裕正國際食品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5,56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