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明聰
訴訟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晶有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1,837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