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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訴訟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晶有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1,83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