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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淞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宜宜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淞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三、買賣契約書影本。 四、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