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淞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宜宜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
戶籍謄本。
二、原告淞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三、
買賣契約書影本。
四、向本庭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