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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冠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5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