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李美璇 被   告 翰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 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 ,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上開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足認兩造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