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李美璇
被 告 翰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
之房屋
買賣契約書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
,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
上開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
可憑,足認兩造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