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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