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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恒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恒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比電腦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 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