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恒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恒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非比電腦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5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
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