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7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統領健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鵬今
相對人 即
原 告 恆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銘
訴訟代理人 邱家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文。
二、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
至6樓,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
可稽(
支付命令卷第31頁
)。
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並無移轉管轄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