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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尤咨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減少課程費用,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以 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再按 此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