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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富成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6,1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6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26,1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