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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穩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樹 代 理 人 江中柱 被   告 歐米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街○號,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起訴雖 稱本件被告指定原告將貨品運送至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故該址即係債務履行地,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 查,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 ,本件原告並未提出契約證明兩造有約定清償地,且依原告 提出之「出貨單」三紙,其上「送貨地址」均載明為「高雄 市○○區○○街○號」,可見原告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之履 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可據。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