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穩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樹
代 理 人 江中柱
被 告 歐米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街○號,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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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起訴雖
稱本件被告指定原告將貨品運送至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故該址即係債務履行地,本院應有管轄權
云云。
惟
查,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
,本件原告並未提出契約證明
兩造有約定清償地,且依原告
提出之「出貨單」三紙,其上「送貨地址」均載明為「高雄
市○○區○○街○號」,可見原告主張兩造間
買賣契約之履
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尚非可據。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