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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 原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708 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786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6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