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
原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弘
被 告 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
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2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28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
難認為
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