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旭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怡葶
訴訟代理人 吳文愷
被 告 力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上列
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196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10月6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11日起分別於108
年12月11日、10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6
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3日、2020
年3月4日、2020年3月10日止,陸續向原告進貨,貨款總計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扣除與被告協商後重工費用
30000元,尚欠原告383918元,雙方約定自2020年4月3日起
,每星期五還款50000元。
詎料被告於上述還款期限屆至後
,未依約定給付,
迭經原告催討,
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原告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給付貨款
383918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
、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83918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