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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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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96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旭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葶 訴訟代理人 吳文愷 被   告 力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196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10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11日起分別於108 年12月11日、10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6 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3日、2020 年3月4日、2020年3月10日止,陸續向原告進貨,貨款總計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扣除與被告協商後重工費用 30000元,尚欠原告383918元,雙方約定自2020年4月3日起 ,每星期五還款50000元。料被告於上述還款期限屆至後 ,未依約定給付,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原告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給付貨款 3839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 、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83918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