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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70號 原   告 陳鑫灝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