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70號
原 告 陳鑫灝
訴訟
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被 告 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791元,
嗣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7日由原告
訴
訟代理人之
受僱人收受,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
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