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蔡忠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