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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92號 原   告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20,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 ,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