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92號
原 告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尹琇蘭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
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20,000 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838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
,33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