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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36號 原   告 祥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甄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2,02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