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敦仁間車輛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