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被 告 輝煌電子有限公司
山誠企業有限公司
上 2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輝煌聯合資訊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李瑞蘭間確認
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吳孟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