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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59號 原   告 昌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向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竹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主張被 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 元,經核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