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59號
原 告 昌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向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竹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主張被
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 元,經核
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