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9號
原 告 如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德濡
訴訟代理人 連悅晴
被 告 巨冠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於民國107年2月委託被告加工粉藍色專利商標卷夾24
,000個(下稱
系爭卷夾),被告雖於107年3月底交付系爭卷
夾,然被告未依樣生產,致系爭卷夾規格無法使用,遭原告
之業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退貨,原告為此重
新購入材料再生產,而支出材料費用新臺幣(下同)13萬3,
637元。原告將樣品、模具提供被告,被告若發現有錯誤應
即刻通知,但被告並未審核,未盡加工者基本責任。是被告
違反
兩造契約之約定,應就其所致之損害負
損害賠償責任,
上開款項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
爰依
民法第 227條
及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
並聲明:■怴B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 3,637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芊B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代工、加工廠,所有紙張及壓型模具均為
原告提供,被告也按其提供之模具加工,系爭卷夾遭業主退
貨不
可歸責於被告,原告應向負責製造、提供模具之昶宏雷
射刀模有限公司(下稱昶宏公司)
求償。原告為生產系爭卷
夾共交付2組模具,以第1組模具生產之系爭卷夾有瑕疵,原
告復提供第2組模具。被告公司不知原告交付模具規格有錯
誤。並聲明:■怴B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芊B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怴B兩造於107年2月26日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加工系爭卷夾(下稱
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61頁)。
■芊B原告委託昶宏公司於107年3月30日交付被告施作之刀模(下
稱系爭刀模)規格有誤,被告以系爭刀模施作系爭卷夾,施
作過程中並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規格有誤。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生產系爭卷夾,致系爭卷夾不符合業主
即智財局要求而遭退貨,致原告重新訂料出產共支出費用13
萬 3,637元,被告生產過程未審核昶宏公司所提供之刀模致
最終系爭卷夾規格不符契約所要求,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
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就
應審究者
厥為:■怴B被告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有誤,是否應
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芊B被告交付原告之系爭
卷夾有無規格不符之瑕疵?■吽B被告是否應損害賠償責任?
■氶B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 茲析述如后:
■怴B被告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有誤,是否應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責任?
■茷鬖]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
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
依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債務人可歸責
為要件。
■珙d,
本件原告委託昶宏公司交付被告用以生產系爭卷夾之之
系爭刀模規格有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
自承未提供智
財局關於系爭卷夾之契約文件給被告(見本院卷第233頁)
,而
參諸原告主張記載系爭卷夾規格之工單(見本院卷第61
頁,下稱系爭工單),並無加蓋被告公司之大小章,或簽收
之紀錄,僅有以手寫方式註記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陳
明子」及其行動電話號碼,另註記「未核對樣本、加工錯誤
、如附樣」等文字,且系爭工單未見傳真之紀錄,是被告
抗
辯原告於系爭契約履約過程中未提供被告載有系爭卷夾規格
之系爭工單,
堪以採信。從而,原告既未提供記載業主智財
局就系爭卷夾規格要求之契約文件,亦未提供被告簡略記載
規格之系爭工單,僅委託昶宏公司交付被告系爭刀模用以生
產,被告就系爭契約所應履行之債務,即係依系爭刀模生產
系爭卷夾後交付原告。至原告提供之系爭刀模規格有誤部分
,原告本應於昶宏公司生產系爭刀模後,循驗收程序確認系
爭刀模之規格與業主智財局要求相符後,方得用以生產系爭
卷夾,然原告逕委託昶宏公司將系爭刀模交付被告用以生產
系爭卷夾,有被告所提供之昶宏公司之出貨單
可稽(見本院
卷第238頁之1、238頁之2),
堪認原告係指示被告使用系爭
刀模生產系爭卷夾,參以原告並未舉證其提供系爭刀模正確
規格供被告核對,自難期被告使用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
刀模時,得自行發現系爭刀模規格有誤而告知原告,是被告
因不知而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規格有誤乙情,即屬不可歸責
,被告自
無庸就此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芊B被告交付原告之系爭卷夾有無規格不符之瑕疵?
查,系爭卷夾係由規格錯誤之系爭刀模生產而成,自無可能
符合原告訂製之規格,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卷夾於被
告交付原告時自存有規格不符之瑕疵。
■吽B被告是否應損害賠償責任?
■茷鬖]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 2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
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 3條所規定之權
利。但
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
適當,而不告知定
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5條第 1項及第496條分別定有
明文。
■珙d,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為原告另行購買材料支出費用
13萬3,632元,應係依民法第495條第 1項主張承攬工作物之
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本件被告依係依原告指示使用原告
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生產系爭卷夾,縱其完成之系爭卷
夾有瑕疵,依第496條規定,原告即不得行使民法第495條第
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況,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仍以
債務人可歸責為要件,本件被告在原告未提供系爭卷夾詳細
規格之情形,使用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致其生產
之系爭卷夾有規格不符之瑕疵,亦
難認有可歸責之情形,原
告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挹謅W,被告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氶B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
被告未告知原告系爭刀模規格有誤,
暨交付規格有誤之系爭
卷夾均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自無須審究損害賠償項目
及數額,
附此敘明。
五、
綜上所述,原告既未明確提供被告系爭卷夾之規格,復指示
被告以原告提供規格有誤之系爭刀模生產系爭卷夾,被告無
從發現系爭刀模規格有誤而未告知原告,暨依原告指示使用
系爭刀模生產規格有誤之系爭卷夾,均屬不可歸責,而無庸
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95條
第1項及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材料費13萬3,637
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因
原告之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