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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43號 原   告 林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