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素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
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抗告意旨
略以:
渠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已繳納
裁判費
,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 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抗告人已於
109年10月26日繳納裁判費之情,
業據抗告人提出蓋有統一
超商潤昌門市 109年10月26日戳章之本院多元化繳費通知之
收執聯及代收款繳款證明等件影本為證,抗告人既於本院10
9年10月27日以原裁定
駁回其訴前,即已繳納本院命其補繳
之裁判費,原裁定之認定自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
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