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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素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 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已繳納裁判費 ,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已於 109年10月26日繳納裁判費之情,業據抗告人提出蓋有統一 超商潤昌門市 109年10月26日戳章之本院多元化繳費通知之 收執聯及代收款繳款證明等件影本為證,抗告人既於本院10 9年10月27日以原裁定駁回其訴前,即已繳納本院命其補繳 之裁判費,原裁定之認定自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 棄,為有理由,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