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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17號 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何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陞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