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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鎧陞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7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