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18號
原 告 王俞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銘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葉瑞元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