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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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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48號 上 訴 人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 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