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48號
上 訴 人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冏本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
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