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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 應連帶給付之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07,760 元,經核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