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子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被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7,76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嗣於
110 年8 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本件
被告捷盛建設有限公司、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
合法
通知,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忠義開發工程殷份有限公司(下稱忠義
公司)向被告捷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捷盛公司)承包新北
市○○區○○段新建工程(一期),另於108 年6 月5 日與
原告簽訂拌混凝土
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供應並送達混凝土
至工地,而由被告忠義公司依原告之請款給付相當款項。原
告自108 年6 月19日起開始供貨,並依照
上開買賣契約,於
每月5 日前向被告忠義公司請款,其中108 年10月至12月共
新臺幣(下同)3,707,760 元之貨款,被告忠義公司稱被告
捷盛公司未如期付款,導致被告忠義公司跳票,故被告捷盛
公司願代被告忠義公司支付貨款並匯款現金及開具支票予原
告,被告捷盛公司
乃於109 年1 月20日以現金匯款1,000,00
0 元至原告帳戶,後被告忠義公司持被告捷盛公司簽發之土
地銀行圓通分行108 年4 月20日面額分別為2,202,605 元、
505,155 元支票二紙(如附表)交付與原告,然經原告屆期
提示付款,均因被告捷盛公司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
爰依票據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707,760 元及自109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
於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2,590,112 元,及自109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忠義公司於11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認諾。被
告捷盛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貨款明細、原告帳戶明細、支票2
紙、退票通知單兼票據取回憑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為被告忠
義公司認諾,被告捷盛公司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
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 條
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
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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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
│ │ │ │(提示退票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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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02,605元 │109年4月20日│109年8月10日 │土地銀行圓通分│FH0000000 │
│ │ │ │ │行 │ │
├──┼──────┼──────┼───────┼───────┼─────┤
│ 2 │505,155元 │109年4月20日│109年8月10日 │土地銀行圓通分│FH0000000 │
│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