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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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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5號 原   告 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盧漢檉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陳和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煜鳳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707 號),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 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600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