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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20號 上 訴 人 鄭玉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圢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