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20號
上 訴 人 鄭玉君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圢鑫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