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732號
原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殷如
訴訟代理人 廖尉淇
被 告 淳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公司設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7
樓之9遷出並辦理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號7樓之9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並將公司所在地設
立於系爭房屋,
嗣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終止系爭
租賃契
約,並簽立「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其中第2條約定被告
須將營業設籍遷出,嗣查被告無辦理遷出登記,並且辦理停
業登記自109年4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經原告於109
年5月7日申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協
助通知被告法定代理人遷出公司登記,並經經發局109年5月
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2741號函請被告法定代理人儘速
辦理公司所在地址遷出登記事宜,
惟至今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
爰依兩造間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提出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畫面、申請書、新北市政府
109年5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2741號函文等件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兩造間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