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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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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40號 原   告 邱穎唯 被   告 田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 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 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10 年4 月11日發生送達之 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件在卷可 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