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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耀凱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4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