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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98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炘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主張被告應 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795 元,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