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98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陳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炘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主張被告應
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795 元,經核
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