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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98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被   告 德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筱萱 訴訟代理人 王綱律師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10 年4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1 件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 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