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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原   告 光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被   告 連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 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