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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原   告 黃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426 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45,000 元,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3,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