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
原 告 大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泰山
訴訟代理人 江可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明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1,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