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 原   告 大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山 訴訟代理人 江可廸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1,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