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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56號 上 訴 人 鴻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 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