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56號
上 訴 人 鴻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素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
未載明
上訴聲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