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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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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2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幼聯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陳財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10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