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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聖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霖 被   告 親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