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錢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宏昌
上 訴 人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蒼秀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九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