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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錢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宏昌 上 訴 人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蒼秀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九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