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7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品實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倫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