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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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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3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7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品實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林伯倫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