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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98號 原   告 梁敏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治平、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依原告所陳報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069元(計算式:36,100元×97.44 平方公尺×0.3025+54,000元=1,118,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593元,應 再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